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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与景观相关部分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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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3 12:41: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房屋建筑部分


第一章 建筑设计


1 设计基本规定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一872.1.2 基地高程
一、基地地面高程应按城市规划确定的控制标高设计。
2.1.4 相邻基地边界线的建筑与空地
三、除城市规划确定的永久性空地外,紧接基地边界线的建筑不得向邻地方向设洞口、门窗、阳台、挑檐、废气排出口及排泄雨水。
2.2.1 不允许突入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
一、建筑物的台阶、平台、窗井。
二、地下建筑及建筑基础。
三、除基地内连接城市管线以外的其他地下管线。
3.3.2 地面排水
一、基地内应有排除地面及路面雨水至城市排水系统的设施。
4.2.4 栏杆凡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
二、栏杆高度不应小于1.05m,高层建筑的栏杆高度应再适当提高,但不宜超过1.20m;
三、栏杆离地面或屋面0.10m高度内不应留空;
四、有儿童活动的场所,栏杆应采用不易攀登的构造。



第二章 建筑防火


2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2.3 消防车道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066.0.1 街区内的道路应考虑消防车的通行,其道路中心线间的距离不宜大于160m。当建筑物沿街道部分的长度大于150m 或总长度大于220m 时,应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当确有困难时,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
6.0.4 在穿过建筑物或进入建筑物内院的消防车道两侧,不应设置影响消防车通行或人员安全疏散的设施。
6.0.9 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m。供消防车停留的空地,其坡度不宜大于3% 。消防车道与厂房(仓库)、民用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作业的障碍物。
6.0.10 环形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它车道连通。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的面积不应小于12.0m×12.0m;供大型消防车使用时,不宜小于18.0m×18.0m。消防车道路面、扑救作业场地及其下面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大型消防车的压力。消防车道可利用交通道路,但应满足消防车通行与停靠的要求。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45-95(2005年版)4.3.6 穿过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道,其净宽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0m。

以下不是强制性条文内容,但在高规中与景观有关,也摘录在此:


4.3.1 高层建筑的周围,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当设环形车道有困难时,可沿高层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当建筑的沿街长度超过150m或总长度超过220m时,应在适中位置设置穿过建筑的消防车道。有封闭内院或天井的高层建筑沿街时,应设置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可利用楼梯间),其距离不宜超过80m。
4.3.2 高层建筑的内院或天井,当其短边长度超过24m时,宜设有进入内院或天井的消防车道。
4.3.3 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设消防车道。
4.3.4 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4.00m。消防车道距高层建筑外墙宜大于5.00m,消防车道上空4.00m以下范围内不应有障碍物。
4.3.5 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有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不宜小于15m×15m。大型消防车的回车场不宜小于18m×18m。消防车道下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消防车辆的压力。
4.3.7 消防车道与高层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登高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




城乡规划部分


第二篇 道路交通规划


2 道路交通
2.1 城市道路交通5.1.3 步行交通设施应符合无障碍交通的要求。
5.2.3 人行道宽度应按人行带的倍数计算,最小宽度不得小于1.5m。人行带的宽度和通行能力应符合 表5.2.3 的规定。
  人行带宽度和最大通行能力 表5.2.3  
所在地点宽度(m)最大通行能力(人/h)
城市道路上0.751800
车站码头、人行天桥和地道0.901400
5.3.1 商业步行区的紧急安全疏散出口间隔距离不得大于160m。
5.3.2 商业步行区的道路应满足送货车、清扫车和消防车通行的要求。
5.3.5 商业步行区附近应有相应规模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或多层停车库,其距步行街进出口的距离不得大于200m。

2.2 居住区道路交通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8.0.5 居住区内道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8.0.5.1 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出入口; 居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方向与外围道路相连; 机动车道对外出入口数应控制,其出入口间距不应小于150m。沿街建筑物长度超过160m时,应设不小于4m×4m的消防车通道。当建筑物长度超过80m时,应在底层加设人行通道;
      8.0.5.4 在居住区内公共活动中心,应设置为残疾人通行的无障碍通道 。通行轮椅车的坡道宽度不应小于2. 5m,纵坡不应大于2.5%;
      8.0.5.6 当居住区内用地坡度大于8%时,应辅以梯步解决竖向交通;
      8.0.5.8 居住区内道路边缘至建筑物、构筑物的最小距离,应符合 表8.0.5 规定;
  表8.0.5 道路边缘至建、构筑物最小距离(m)  
与建、构筑物的关系  道路级别  
居住区道路小区路组团路及宅间小路
建筑物面向道路无出入口高层5.03.02.0
多层3.03.02.0
有出入口-5.02.5
建筑物山墙面向道路高层4.02.01.5
多层2.02.01.5
围墙面向道路1.51.51.5
注: 居住区道路的边缘指红线; 小区路、组团路及宅间小路的边缘指路面边线。当小区路设有人行便道时,其道路边缘指便道边线。



3 道路交通设施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958.1.8 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出入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8.1.8.1 出入口应符合行车视距的要求,并应右转出入车道;
      8.1.8.2 出入口应距离交叉口、桥隧坡道起止线50m以远;
8.1.9 自行车公共停车场应符合下列规定:
      8.1.9.2 500个车位以上的停车场,出入口数不得少于两个;
      8.1.9.3 1500个车位以上的停车场,应分组设置,每组应设500个停车位,并应各设有一对出入口。
      8.1.9.4 大型体育设施和大型文娱设施的机动车停车场和自行车停车场应分组布置。其停车场出口的机动车和自行车的流线不应交叉,并应与城市道路顺向衔接。



第三篇 住宅建筑、公共服务设施和绿化规划


3 绿化规划
3.1 道路绿化
《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GJJ 75-973.1.2 城市道路绿地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3.1.2.1 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得小于40%;
      3.1.2.2 红线宽度大于50m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30%;
      3.1.2.3 红线宽度在40~50m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5%;
      3.1.2.4 红线宽度小于40m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0%;
3.2.1.1 道路绿地布局中,种植乔木的分车绿带宽度不得小于1.5m;主干路上的分车绿带宽度不宜小于2.5m;行道树绿带宽度不得小于1.5m。
5.1.2 中心岛绿地应保持各路口之间的行车视线通透。
5.2.2 公共活动广场周边宜种植高大乔木。集中成片绿地不应小于广场总面积的25%。
5.2.3 车站、码头、机场的集散广场绿化应选择具有地方特色的树种。集中成片绿地不应小于广场总面积的10%。
5.3.2 停车场种植的庇荫乔木树枝下高度应符合停车位净高度的规定;小型汽车为2.5m;中型汽车为3.5m;载货汽车为4.5m。
6.1.1 在分车绿带和行道树绿带上方必须设置架空线时,应保证架空线下有不小于9m的树木生长空间。架空线下配置的乔木应选择开放形树冠或耐修剪的树种。
6.1.2 树木与架空电力线路导线的最小垂直距离应符合表6.1.2的规定。
  树木与架空电力线路导线的最小垂直距离       表6.1.2  
电压(kV) 1~10 35~110 154~220 330
最小垂直距离(m) 1.5 3.0 3.5 4.5
6.2.1行道树绿带下方不得敷设管线。
6.3.1 树木与其他设施的最小水平距离应符合表6.3.1的规定。
  树木与其他设施最小水平距离       表6.3.1  
设施名称 至乔木中心距离(m) 至灌木中心距离(m)
低于2m的围墙1.0
挡土墙1.0
路灯杆柱2.0
电力、电信杆柱1.5
消防龙头1.52.0
测量水准点2.02.0

3.2居住区绿化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7.0.1 居住区内绿地,应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配套公建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等。
7.0.2.3 绿地率: 新区建设不应低于30%。
7.0.4.1 中心公共绿地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5)组团绿地的设置应满足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要求,并便于设置儿童游戏设施和适于成人游憩活动。
7.0.5 居住区内公共绿地的总指标,应根据居住人口规模分别达到: 组团不少于0.5平方米/人,小区(含组团)不少于1平方米/人,居住区( 含小区与组团)不少于1.5平方米/人, 并应根据居住区规划组织结构类型统一安排、灵活使用。 旧区改造可酌情降低,但不得低于相应指标的50%。



第四篇 工程规划


4 竖向规划
《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GJJ 83-993.0.7 同一城市的用地坚向规划应采用统一的坐标和高程系统。水准高程系统换算应符合表3.0.7的规定。
  水准高程系统换算 表3.0.7   
   \转换者
被转换者\  
56黄海高程85高程基准吴淞高程基准珠江高程基准
56黄海高程  \  +0.029m-1.688m+0.586m
85高程基准-0.029m  \  -1.717m+0.557m
吴淞高程基准01.688m+1.717m  \  +2.274m
珠江高程基准-0.586m-0.557m-2.274m  \  
备注:高程基准之间的差值为各地区精密水准网点之间的差值平均值
5.0.3 挡土墙、护坡与建筑的最小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居住区内的挡土墙与住宅建筑的间距应满足住宅日照和通风的要求;
      2 高度大于2m的挡土墙和护坡的上缘与建筑间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m,其下缘与建筑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m。
7.0.2 道路规划纵坡和横坡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机动车车行道规划纵坡应符合表7.0.2-1的规定;海拔3000-4000的高原城市道路的最大纵坡不得大于6%;
  机动车车行道规划纵坡 表7.0.2-1  
道路类别最小纵坡(%)最大纵坡(%)最小坡长(m)
快速路0.24290
主干路5170
次干路6110
支(街坊)路860
      2 非机动车车行道规划纵坡宜小于2.5%。大于或等于2.5%时,应按表7.0.2-2的规定限制坡长。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混行道路,其纵坡应按非机动车车行道的纵坡取值;
  非机动车车行道规划纵坡与限制坡长(m) 表7.0.2-2  
坡度自行车三轮车、板车
3.5150-
3.0200100
2.5300150
      3 道路的横坡应为1%-2%。
7.0.4 广场竖向规划除满足自身功能要求外,尚应与相邻道路和建筑物相衔接。广场的最小坡度为0.3%;最大坡度平原地区应为1%,丘陵和山区应为3%。
7.0.5 山区城市竖向规划应满足建设完善的步行系统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人行梯道按其功能和规模可分为三级:一级梯道为交通枢纽地段的梯道和城市景观性梯道;二级梯道为连接小区间步行交通的梯道;三级梯道为连接组闭间步行交通或人户的梯道;
      2 梯道每升高1.2-1.5m宜设置休息平台;二、三级梯道连续升高超过5.0m时,除应设置休息平台外,还应设置转折平台,且转折平台的宽度不宜小于梯道宽度;
      3 各级梯道的规划指标宜符合表7.0.5.-3的规定。
  梯道的规划指标 表7.0.5.-3  
级别宽度(m)坡比值休息平台宽度(m)
≥10.0≤0.25≥2.0
4.0-10.0≤0.30≥1.5
1.5-4.0≤0.35≥1.2
8.0.2 城市用地地面排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2 地块的规划高程应比周边道路的最低路段高程高出0.2m以上;
      3 用地的规划高程应高于多年平均地下水位。
9.0.3 用地防护工程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街区用地的防护应与其外围道路工程的防护相结合;
      2.台阶式用地的台阶之间应用护坡或挡土墙连接,相邻台地间高差大于1.5m时,应在挡土墙或坡比值大于0.5的护坡顶加设安全防护设置;
      4.在建(构)筑物密集、用地紧张区域及有装卸作业要求的台阶应采用挡土墙防护。



城市建设部分


第九篇 城市园林与绿化


1 公园设计
1.1 一般规定
《公园设计规范》 CJJ 48—923.4.4 古树名木的保护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古树名木保护范围的划定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 成林地带外缘树树冠垂直投影以外5.0m所围合的范围;
  2 单株树同时满足树冠垂直投影及其外侧5.0m宽和距树干基部外缘水平距离为胸径20倍以内。
  二、保护范围内,不得损坏表土层和改变地表高程,除保护及加固设施外,不得设置建筑物、构筑物及架(埋)设各种过境管线,不得栽植缠绕古树名木的藤本植物;
  三、保护范围附近,不得设置造成古树名木处于阴影下的高大物体和排泄危及古树名木的有害水、气的设施。
3.4.5 在乔木附近设置建筑物、构筑物和工程管线,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水平距离符合附录二、三的规定;
二、在上款规定的距离内不得改变地表高程。

附录二 :
  公园树木与地下管线最小水平距离(m)  
名 称 新植乔木 现状乔木 灌木或绿篱外缘
电 力 电 缆 1.50 3.5 0.50
通 讯 电 缆 1.50 3.5 0.50
给 水 管 1.50 2.0 -
排 水 管 1.50 3.0 -
排 水 盲 沟 1.00 3.0 -
消 防 笼 头 1.20 2.0 1.20
煤气管道(低中压) 1.20 3.0 1.00
热 力 管 2.00 5.0 2.00
注:乔木与地下管线的距离是指乔木树干基部的外缘与管线外缘的净距离。灌木或绿篱与地下管线的距离是指地表处分蘖枝干中最外的枝干基部的外缘与管线外缘的净距。
附录三 :
  公园树木与地面建筑物、构筑物外缘最小水平距离(m)  
名 称 新植乔木 现状乔木 灌木或绿篱外缘
测量水准点 2.00 2.00 1.00
地上杆柱 2.00 2.00 -
挡 土 墙 1.00 3.00 0.50
楼 房 5.00 5.00 1.50
平 房 2.00 5.00 -
围墙(高度小于2m) 1.00 2.00 0.75
排水明沟 1.00 1.00 0.50
注:同附录二注。
4.1.6 改造的地形坡度超过土壤的自然安息角时,应采取护坡、固土或防冲刷的工程措施。
4.3.2 硬底人工水体的近岸2.0m范围内的水深,不得大于0.7m,达不到此要求的应设护栏。无护栏的园桥、汀步附近2.0m范围以内的水深不得大于0.5m。
5.1.11 公园游人出人口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二、单个出入口最小宽度1.5m;
5.3.4 非通行车辆的园桥应有阻止车辆通过的措施,桥面人群荷载按3.5kN/m2 计算。
5.3.5 作用在园桥栏杆扶手上的竖向力和栏杆顶部水平荷载均按1.0kN/m2 计算。
6.2.1 游人集中场所的植物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二、严禁选用危及游人生命安全的有毒植物;
  三、不应选用在游人正常活动范围内枝叶有硬刺或枝叶形状呈尖硬剑、刺状以及有浆果或分泌物坠地的种类。
7.1.2 游览、休憩、服务性建筑物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三、游人通行量较多的建筑室外台阶踏步数不少于2级;侧方高差大于1.0m的台阶,设护栏设施;
  四、建筑内部和外缘,凡游人正常活动范围边缘临空高差大于1.0m处,均设护栏设施,其高度应大于1.05m;护栏设施必须坚固耐久且采用不易攀登的构造,其竖向力和水平荷载应符合本规范5.3.5的规定。
7.2.1 河湖水池必须建造驳岸。岸边的安全防护应符合本规范第7.1.2条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7.4.5 公园排放的污水应接入城市污水系统,不得在地表排放,不得直接排人河湖水体或渗入地下。
7.5.2 各种游人集中场所容易发生跌落、淹溺等人身事故的地段,应设置安全防护性护栏;设计要求可参照本规范第7.1.2条的规定。
7.5.3 各种装饰性、示意性和安全防护性护栏的构造作法,严禁采用锐角、利刺等形式。
7.5.4 电力设施、猛兽类动物展区以及其他专用防范性护栏,应根据实际需要另行设计和制作。
7.6.2 幼儿和学龄儿童使用的器械,应分别设置。
7.6.4 游戏设施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三、戏水池最深处的水深不得超过0.35m,池壁装饰材料应平整、光滑且不易脱落,池底应有防滑措施。



3 绿化施工
《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CJJ/T 82—997.0.8 裸根苗木必须当天种植。当天不能种植的苗木应进行假植。
12.0.1 屋顶绿化种植,必须在建筑物整体荷载允许范围内进行。
9.0.2 种植的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4 种植带土球树木时,不易腐烂的包装物必须拆除。
10.0.4 大树移植应符合下列规定:
  2 大树移植时,必须按树木胸径的6~8倍挖掘土球或方形土台装箱。
  6 大树移植后,必须设立支撑,防止树身摇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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