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建设行业标准 城市容貌标准 CJ/T 12-1999
1999-06-04发布 1999-06-04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发布
说明
根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废止专业标准和清理整顿后应转化的国家标准的通知》[质技监督局标函(1998)216号]要求,建设部对1992年国家技术监督局批复建设部归口的国家标准转化为行业标准项目及1992年以前建设部批准发布的产品标准项目进行了清理、整顿和审核。建设部以建标(1999)154号文《关于公布建设部产品标准清理整顿结果的通知》对 CJ 16-1986《城市容貌标准》予以确认、发布,新编号为 CJ/T 12-1999。
为便于标准的实施,现仅对原标准的封面、首页、书眉线上方表述进行相应修改,并增加本说明后重新印刷,原标准版本同时废止。
1 引言
1.1 为了建设清洁、优美、文明的现代化城市,加强城市容貌的管理,特颁布本标准。
1.2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设市城市,县镇可参照执行。各地可根据本标准结合具体情况制订实施细则。
1.3 城市的道路、建筑物、公共设施、园林绿地、环境卫生、广告设置、各种标志、贸易市场、公共场所等的有关城市容貌,均属本标准管辖范围。
2 建筑景观
2.1 新建、扩建、改建的一切建筑物,应讲究建筑艺术,注意美观,其造型、装饰等应与环境协调。
2.2 现有的建筑物,应保持外形完好、整洁,不得擅自在阳台、平台、外走廊搭建挂台、雨棚等;临街阳台上不得吊挂杂物,堆放物品不得超过护栏高度;外挑阳台不得擅自封闭。
2.3 具有代表性风格和历史价值的建筑物(包括历史遗迹和名人故居等),应保持原有风貌特色,不得任意改动和拆除,并设置专门标志。
2.4 沿街破残的建筑物应及时整修,符合街景要求;危险房屋和构筑物,应及时拆除或整修。
2.5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竣工时,应拆除规划确定拆除的建筑物以及各种临时工棚和设施,并将现场清理干净。
2.6 城市中不得有影响市容的违章建设,一经发现,应按当地有关规定及时清除。
2.7 干道两侧及繁华地区的建筑物前,除特殊情况,不得设置实体围墙或高围墙,一般宜采用 下列形式分界:
绿篱;
花坛(花池);
栅栏;
透景围墙;
半透景围墙;
围栏的高度,最高不得超过180cm。胡同里巷、楼群甬道设置的景门,其造型、色调应与环境协调。
2.8 沿街商店设置的遮阳篷帐,应整洁美观,高度不低于240cm,宽度不得超过人行道。
3 公共设施
3.1 道路经常保持平坦、完好、便于通行。路面出现坑凹、碎裂、隆起、溢水以及水毁塌方等情况,应在限期内修复。
3.2 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任意占用或挖掘道路。
3.3 地面设置的各种井盖应保持齐备完好。道路掘动和井下施工作业后,要及时清理现场,恢复路面。
3.4 城市中不得新建架空管线设施,对已建架空管线逐步进行改造,各单位内部管线设施,不得跨越道路上空架设。
3.5 给水、排水、排污管道应保持畅通,自来水、污水、污物不得外溢。雨后积水应及时排除。
3.6 交通场、站应平整、洁净,不得裸露上面。各种设施应完好、美观。
3.7 交通信号灯、噪声监测装置、照明设施,应造型美观、设施完好。
3.8 公用电信设施,标志明显,整洁美观。
4 环境卫生
4.1 城市街道、公共场所应保持整洁,不得乱扔烟头、纸屑、瓜果皮核;不得乱倒垃圾、污水、污物;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不得任意焚烧落叶、枯草等废弃物。
4.2 市区道路、广场应定时清扫、洒水、保洁,有条件的城市采用水洗除尘。
降雪应及时清除。市区河流、湖泊等各种水域中不得倾倒废弃物和超标排放污水。
4.3 商店门前应保持整洁,不得存放货物、箱筐。瓜果蔬菜旺季,在街头临时增设的销售网点应设护栏,并及时清除所产垃圾,保持场地洁净。
4.4 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夜市等,应在不影响市容、交通的前提下,统筹安排、定点经营,保持摊拉整洁。各种流动售货车、摊的售货员应随时收集废弃物,保持经营场地整洁。
4.5 沿街单位、住户应经常保持周围环境整洁,不得乱堆乱放杂物,或占道作业。
4.6 各种机动车辆,应保持车身完好、车容整洁、标志齐全醒目。车体严重破损变形、车容明显不洁以及排气装置不符合规定的车辆,不得在市区内行驶。
4.7 客运机动车辆的废票和其他废弃物,应集中处理,不得沿途丢弃;进入市区的拖拉机,应按规定的时间、路线行驶;畜力车,应挂带粪兜,洒落粪便应及时清除;载运散体、流体的车辆,应严密苫盖、封闭,不得沿途飞扬、洒落载运物,污染环境。城郊结合部主要路口应设置车辆冲洗站,净化车容。
4.8 施工场地周围应按规定设置隔离护栏,机具,材料应摆放整齐,破损路面应及时修复,建筑垃圾应随产随清,工程竣工应平整现场,施工期间废水、泥浆,不得流出场外、浸漫路面、堵塞管道。运输车辆不得带泥行驶,污染市区路面。
4.9 垃圾收集运输,应逐步实现容器化、密闭化、机械化。生活垃圾应逐步实行分类收集,无害化处理,综合利用。处置场地应保持整洁,不得污染周围环境。
有毒有害废弃物,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置。
4.10 垃圾集运站、各种垃圾容器等公共卫生设施,应经常保持完好、洁净。公共厕所应合理布局,经常保持地面、坑位、门窗、四壁的整洁卫生。沟槽、管眼应畅通,不得有蝇蛆、尿碱、剧臭。
4.11 城市居民区不得饲养家禽家畜。城郊结合部农业户的家禽家畜,坚持圈养,保持环境卫生。
5 园林绿化
5.1 绿化、美化应列入城市规划,并和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同步建设和竣工验收。
5.2 城市绿化以绿为主,以美取胜。各类绿地,应保持美观、整洁。
5.3 城市行道树应排列整齐,不能缺株断线;枝干不得影响机动车通行;要枝叶繁茂,不得有死树枯枝。
5.4 造型植物、攀缘植物和绿篱,应保持造型美观。绿地中造型花篮、彩色组字等,保持完整、绚丽、鲜明。
5.5 城市应搞好庭院,阳台绿化和垂直绿化。
5.6 古树、名木和各种珍贵树种,应重点保护,设置保护标志。
5.7 城市雕塑应保持艺术的完美,寓教育于艺术之中。
5.8 河流两岸、水面周围,应用树木环绕。
6 广告标志
6.1 读报拦、画廊、招贴栏、户外广告、霓虹灯等,位置设置应适当,布置形式应与街景协调,并保持完好、整齐、美观。
6.2 商业橱窗陈设应讲究艺术性、思想性,结合季节、节日变化和新产品宣传,力求做到有时代感和民族风格。
6.3 节日标语,采取悬挂方式,并按规定及时撤除。建筑物、公共设施和树干上不得乱画、乱写、乱刻以及乱挂广告。
6.4 过时的、破旧的标语应及时清除、洗刷干净。不得有黄色、低级、庸俗的广告和招贴。
6.5 路名牌、胡同里巷牌、楼房幢号、门牌和交通等标志,应保持整齐、醒目和完好。
各种指路标志牌,按当地统一规定设置,保持整洁、醒目。
6.6 商店名称、标志和各种广告的文字用语准确,无简化名称,无错别字。
7 公共场所
7.1 各公共场所(机场、车站、港口、码头、影剧院、体育馆、公园等)应保持秩序良好,文明礼貌。
7.2 机动车、自行车存车处设置地点应适当,车辆摆放整齐。在影响城市交通和市容的主要道路干线和繁华地区,不得设存车处。
7.3 到公共场所、繁华区、游览区活动人员,应仪表整洁,举止文明。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城市建设管理局提出,由天津市市容管理委员会主编,北京、广州、西安等市环卫局参加编制工作,张标、周文在起草。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