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od 发表于 2013-2-26 13:05:21

风景园林图例图示标准 CJJ 67-95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风景园林图例图示标准standard for Graphic of Landscape ArchitectureCJJ 67-95

主编单位:同济大学建筑城市规划学院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6年3月1日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风景园林图例图示标准》的通知建标4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
根据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87)城科字第276号文的要求,由同济大学建筑城市规划学院主编的《风景园林图例图示标准》,业经审查,现批准为行业标准,编号CJJ-67-95,自1996年3月1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城镇建设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建设部城市建设研究院归口管理,其具体解释工作由同济大学建筑城市规划学院负责。
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出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5年7月25日
1 总 则
1.0.1 为了统一风景园林制图的常用图例图示,适应风景园林的建设发展,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绘制风景名胜区、城市绿地系统的规划图及园林绿地规划和设计图。
1.0.3 未规定的图例图示,宜根据本标准的原则和所列图例的规律性进行派生,图例图示的形象应以简明、清晰、美观为原则。
1.0.4 图例图示的尺度应根据图纸的比例、设计的深度和图面效果去定。
1.0.5 图例图示可进一步用字母、数字、文字等加以补充。
1.0.6 风景园林制图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风景名胜区与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图例 2.1地界


2.2 景点、景物




2.3 服务设施



2.4 运动游乐设施


2.5 工程设施

2.6 用地类型


3 园林绿地规划设计图例3.1 建筑

3.2山 石


3.3 水 体

3.4 小品设施

3.5 工程设施



3.6 植 物




4 树木形态图示4.1 枝干形态


4.2 树冠形态

附录A 本标准用词说明
A.0.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通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反面词采用“不宜”。
A.0.2 条文中指明必须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的规定”。

附加说明

本标准主编单位、参加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主编单位:同济大学建筑城市规划学院
参加单位:上海市园林设计院 南京市园林规划设计院 广州市园林建筑规划设计院
主要起草人:司马铨 陈久昆 李铮生 周在春 颜文武 吴文骏 孟杏元

[ 本帖最后由 liangm 于 2011-3-15 19:30 编辑 ]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风景园林图例图示标准 CJJ 67-95